80后男子欠人赌债,竟通过伪造证件将汽车抵押给寄卖行骗取钱财。经广西钦州市灵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伍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80后的伍某是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人,早年曾在广东深圳市的某企业当管理人员,收入可观,后因婚姻家庭出现变故,整个人变得消沉堕落,平日不务正业,沉迷赌博,不久便债台高筑,于是心生歪念想到了通过伪造汽车证件骗取钱财的办法。
2013年4月份,伍某伙同他人在灵山县武利镇某租赁服务部谎称要租车,在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后,伍某等人租用了两辆汽车。随后,伍某采取伪造汽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等证的办法将汽车据为己有。随后,伍某又将两辆汽车抵押给灵山县陆屋镇、武利镇的两家寄卖行,共骗得抵押款5.5万元,并将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和挥霍。
同年6月24日,伍某未按时支付租车费,也未归还租用的车辆,租赁服务部通过汽车上的GPS定位系统发现汽车在陆屋镇的一家寄卖行,并通知伍某说明有关情况,伍某迫于无奈承认了自己持伪造车辆证件将汽车抵押给寄卖行骗取钱财的事实,寄卖行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伍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该两辆汽车价值共计8.6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两辆汽车并返还给租赁服务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24条第5款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伍某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诈骗所得财物无法返还,应对其酌情从严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明知被害人报案,在公安机关到达寄卖行对其传唤时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